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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保全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2017)黔2601民初保316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3160号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被告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担保人姜某将以自己所有的贵H****8牌本田小轿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