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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595075318M。负责人:李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小平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1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36.72平方米)、荣牛路2-2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664.01平方米)、荣牛路2-3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3106.93平方米)、荣牛路2-4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11平方米)、荣牛路2-5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117.67平方米)、荣牛路2-6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444.4平方米)、荣牛路2-7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474.44平方米)、荣牛路2-8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78.56平方米)、荣牛路2-9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荣牛路2-10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3.4平方米)、荣牛路2-11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0874.47平方米)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牛路2-1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36.72平方米)、荣牛路2-2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664.01平方米)、荣牛路2-3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3106.93平方米)、荣牛路2-4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11平方米)、荣牛路2-5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117.67平方米)、荣牛路2-6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444.4平方米)、荣牛路2-7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474.44平方米)、荣牛路2-8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78.56平方米)、荣牛路2-9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荣牛路2-10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3.4平方米)、荣牛路2-11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20874.47平方米)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泽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