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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小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小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小军,绰号“军俫”,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茶陵县。因吸毒,2017年3月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4月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小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17)湘022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谷小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谷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小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小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小军撤回上诉。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加云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松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