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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雷明与黄海清、任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明,黄海清,任全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851号原告:杨雷明,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海清,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任全中,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海清之妻,原告杨雷明与被告黄海清、任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雷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清、任全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海清、任全中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4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海清、任全中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黄海清因需资金周转向杨雷明借款10000元,约定了相应利息,后经催讨,黄海清于同年12月9日向黄海清出具欠条,承诺在同月15日还款,到期后未兑现。该债务形成于黄海清、任全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人共同偿还。黄海清、任全中未予答辩。杨雷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黄海清出具的欠条、结婚登记档案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雷明与黄海清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黄海清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黄海清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黄海清与任全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海清、任全中不能证明上述除外情形,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海清、任全中共同偿还原告杨雷明借款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海清、任全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日伟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