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国营尉氏县林场与周建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尉氏县林场,周建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887号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法定代表人张良志,石德伟任场长。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符铁钟,副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建斌,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与被告周建斌林业承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撤回起诉。审判员 司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