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付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付丛,程思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罗浪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付丛,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程思蒙,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诉付丛、程思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5.99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43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25.99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4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丛、程思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