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付小二、赵战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付小二,赵战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230号之一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西路开达学校东邻。经营者:柳方德,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小二,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赵战平,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付小二、赵战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172元由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