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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7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维乾与张珍福、张珍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乾,张珍福,张珍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1468号原告:田维乾,男,1975年5月5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珍福,男,50岁,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珍涛,男,46岁,土家族,住址同上。原告田维乾诉被告张珍福、张珍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维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维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田维乾承担。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小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