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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梁巧芳与闫庆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巧芳,闫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梁巧芳,女,生于1963年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闫庆雨,男,生于1960年4月11日,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梁巧芳与闫庆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闫庆雨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巧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庆雨人民币10377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