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峰峰矿区宝润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峰峰矿区宝润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李伟栋,张保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04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建峰职务:理事长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号。被申请人:峰峰矿区宝润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栋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跃进路**号。被申请人: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素英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跃进路**号。被申请人:李伟栋,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张保军,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峰峰矿区宝润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李伟栋、张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峰峰矿区宝润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鹏鑫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李伟栋、张保军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630979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银行账号(04×××53)存款26309798.68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峰峰矿区宝润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鹏鑫特种��铁有限公司、李伟栋、张保军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630979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