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洪生、郭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生,郭金文,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2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金文,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凯(郭玉凯),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李洪生与被执行人郭金文、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金文、郭凯(郭玉凯)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郭大千的房产被菏泽市牡丹区2017-19号地块征收拆迁,丈量编号为:12-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郭金文、郭凯(郭玉凯)的拆迁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二、超出提取部分被执行人郭金文、郭凯(郭玉凯)可选择回迁方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