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屠某、鲍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鲍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民,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晶晶,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鲍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晶晶,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博与被申请人屠某、鲍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张博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案外人鲍长军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X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津0116财保20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鲍长军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惠安里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各项遗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协议。2016年8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双方对于包括被保全房屋在内的各项遗产分割问题均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原告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鲍长军名下位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惠安里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铭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