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红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红霞,何舜强,杜刚锋,吴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红霞。被执行人何舜强。被执行人杜刚锋。被执行人吴倩倩。原告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霞、何舜强、杜刚锋、吴倩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杜红霞、何舜强、杜刚锋、吴倩倩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杜红霞、何舜强、杜刚锋、吴倩倩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地产均已查封且设定大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44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蒋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