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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与广发天盛红木家具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广发天盛红木家具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240号原告: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住所地:栾川县。经营者:董新柯,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生。被告:广发天盛红木家具店,住所地: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龙君花园小区东侧平东路中段。经营者:杨飞,男,住栾川县。原告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与被告广发天盛红木家具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撤回对被告广发天盛红木家具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川县城关镇卓源电脑科技门市负担。审 判 长  郭宏舟审 判 员  高荣静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