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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振宇、丁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宇,丁坤,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宇,男,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潍坊市妇幼保健院退休干部,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丁坤,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于红,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潍坊市生建锅炉厂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振宇与丁坤、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红所有的位于奎文区虞河路2170号阳光·美苑二期9号楼1单元1203室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红所有的位于奎文区虞河路2170号阳光·美苑二期9号楼1单元1203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