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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乐、黄业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乐,黄业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682号申请人:韦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玄,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业顺,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乐诉被申请人黄业顺及第三人柳州市成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乐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业顺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工大道的房产,价值328005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409083900276225484)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业顺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工大道的房产(查封价值328005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