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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杜含仓、张永梅与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含仓,张永梅,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含仓,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梅,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红光路。法定代表人:姚立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祥,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系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密市。上诉人杜含仓、张永梅因与被上诉人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杜含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张永梅、被上诉人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含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张永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旭  东审 判 员 买买提·吾尤甫代理审判员 游  乐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