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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卫群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群,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962号原告:刘卫群,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组织机构代码85022126-4。负责人:陶杰,该矿矿长。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3000-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群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群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