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有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安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有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安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有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39号。法定代表人:代林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敏,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安心,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延禄,成都市金牛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成都市有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安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安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益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