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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金柱、郭红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金柱,郭红亮,张会霞,张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15号申请人:冯金柱,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郭红亮,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张会霞,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张冠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赵春建以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红亮、张会霞、张冠军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春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冯金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