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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2085号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高某,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被告:王某。原告郭骁锐与被告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骁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骁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按约定清偿至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判令被告王某对被告宋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被告宋某以急用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年利率36%,被告王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再拖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请同前。被告宋某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王某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3日,被告宋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周转。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如不能按期归还,则愿承担商业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并且按照借款金额的30%每月支付违约金。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为宋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担保承诺书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故予以支持。被告宋某应归还原告现金本息,被告王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某、王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郭骁锐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6035元(截止2017年8月9日),违约金9000元,合计450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某、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石银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