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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浩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浩生,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叶浩生因起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10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叶浩生要求法院确认自始无效并予以撤销的登字10××82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是针对坐落于天河区xx街13号第三至九层的房地所作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而叶浩生作为广州市天河区xx街5号xx20H房的业主,该不动产权属登记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叶浩生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叶浩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属违章建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串谋其他人员伪造各种数据、文件骗取了本案所涉的登字10××82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且该涉案房屋的东面和南面与上诉人所购买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xx二街5号的房屋在结构上是连成一体的,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霸占了上诉人购买的新侨楼的西面和北面的消防间距、建筑间距以及消防通道,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逾期作出裁定。据此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判决登字10××82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自始无效,并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广州市天河区xx街13号的登字10××82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无效并予以撤销,但该《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是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向第三人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核发的关于天河区xx街13号第三层至九层的初始权属登记证明。上诉人作为天河区xx街5号xx20H房的业主,该不动产权属登记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叶浩生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逾期作出裁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当,但并不足以构成撤销原审裁定的理由,本院予以指明。叶浩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高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