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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雪晶与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晶,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晶,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分公司负责人巩陆军,分公司经理。李雪晶申请执行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雪晶货款218838元,诉讼费2291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分公司房产已被债权人另案抵押查封,其财产暂时不能拍卖变现。负责人巩陆军无法查找联系,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沈锡升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