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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秋娟与于成龙、李泓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秋娟,于成龙,李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高秋娟,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于成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魏琳琳,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泓洋,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李广有,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高秋娟与被执行人于成龙、李泓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秋娟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27民85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