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秋娟与于成龙、李泓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秋娟,于成龙,李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高秋娟,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于成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魏琳琳,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泓洋,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李广有,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高秋娟与被执行人于成龙、李泓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秋娟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27民85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