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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XX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XX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906号原告: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东门(药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75348838F。法定代表人:唐松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高升,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龙里县,系该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被告:XX建,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XX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苗都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