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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地力夏提·麦麦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地力夏提·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阿司娅·艾尼出庭担任维吾尔语翻译,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地铁站北侧便道处扒窃被害人董某随身携带的苹果牌6S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当日,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热汗古丽·霍布尔的证言,物证照片,价格认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起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地力夏提·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