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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2012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市场小百档01号,盗走两件衣服、两条裤子和四条毛巾。现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市场水果档02号,盗走三斤瓜子和三斤花生。被盗物品现无法追回。3.2017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市场英发综合购销部,盗走鸭蛋8只、皮蛋28只、一瓶酱油、一瓶花生油和半袋大米。现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仇某询问笔录、被害人潘某询问笔录、被害人黄某询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被抓获时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的部分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岳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骏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