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静,陈会真,陈建军,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李家芳,该单位职工。被告: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被告: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胡宽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静,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陈会真,女,197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陈建军,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人代表人:陈东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夏邑县金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静、陈会真、陈建军、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