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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白涛涛与马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涛涛,马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涛涛,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远,汉族,农民,住合水县。上诉人白涛涛因与被上诉人马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涛涛、被上诉人马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涛涛上诉请求:马远归还其出资9723元。事实和理由:其和马远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合同,向马远出资9723元,2016年1月10日双方结束合同,马远应当归还出资款,但经多次索要,马远不归还。马远答辩称,白涛涛入股9723元属实。但白涛涛在合伙未满六个月自行退伙已违约,不能退还入股款。且其通过微信已支付给白涛涛3000元。另外约5000元的鸡尾酒销售票据交付白涛涛由其收取货款,白涛涛还借款1000元,已补偿其股金。白涛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远立即归还其入股现金972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远成立合水正远商贸有限公司(独资公司),2015年9月17日马远以该公司名义与白涛涛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鸡尾酒。其中,协议第二条规定合伙有效期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7日。第四条规定白涛涛入股9723元(每股648.24元,占15股)。第六条规定:本合同有效期12个月。甲乙双方不得无故随意放弃合作。并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6个月内因任何原因放弃合作,必须无条件放弃自身持有的股份份额归对方所有。若乙方在规定期外放弃合作,甲方只给予货物补偿,而非现金。若甲方放弃合作,乙方同上。入股时白涛涛将自己的50箱鸡尾酒运来入伙。2016年元月初,双方发生纠纷,白涛涛要求退伙,马远于2016年1月5日通过微信支付白涛涛退伙现金3000元,用2016年2月4日酒类流通随附单(销售鸡尾酒票据)抵顶840元,白涛涛分别在早胜、宁县、西峰收取销售鸡尾酒欠账三笔784元,共计得到退伙款4624元。马远归还了白涛涛入股时带来的50箱鸡尾酒。一审法院认为:白涛涛与马远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据该协议,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白涛涛在合伙经营未满六个月的情形下要求放弃合伙经营,提出退伙,违反了该《合作协议书》第六条中”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六个月内因任何原因放弃合作,必须无条件放弃自身持有的股份份额归对方所有”的约定,已构成违约,白涛涛要求马远返还入股972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白涛涛收取的4624元货款,是马远对其与白涛涛合伙经营的补偿,不再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白涛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涛涛负担。二审中,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本院认为,白涛涛与马远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6个月内因任何原因放弃合作,必须无条件放弃自身持有的股份份额归对方所有。若乙方在规定期外放弃合作,甲方只给予货物补偿,而非现金”。白涛涛在2016年1月要求退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应当放弃自己的股份份额,白涛涛要求马远退还其现金9723元无依据。且马远于2016年1月5日向白涛涛支付3000元,白涛涛另收取贷款1624元、向公司借款1000元。综上,白涛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涛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责逆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亦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