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刑初326号被告人梁贺、孙大伟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了(2017)苏059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现因被告人梁贺于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