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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刑初326号被告人梁贺、孙大伟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了(2017)苏059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现因被告人梁贺于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后;现补充“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