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迎霞与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迎霞,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13号原告:韩迎霞,女,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原告韩迎霞与被告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位于郑州市××区××路被告开发的“金河景苑”小区经济适用房协议。原告依协议向被告交纳房款100000元,但被告迟迟对“金河景苑”小区经济适用房不予以开发建设,导致2013年2月26日协议无法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如因公司原因导致不能购房,公司向购房人1+1赔偿”,被告应对原告进行“1+1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迎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