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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与闫海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闫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住所地:北安市。负责人:南继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海丰,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海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