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团河路机场西侧500米。法定代表人刘彦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北口1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生,主任。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9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双方就执行事项同意进一步协商,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强制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6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