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水秀与宋世光、宋珊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水秀,宋世光,宋珊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文水秀,女,1969年5月11日生,住赤壁市电力小区。被执行人:宋世光,男,1956年1月21日生,住赤壁市陆水湖湖滨路。被执行人:宋珊来,女,1981年10月2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文水秀与被执行人宋世光、宋珊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有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成就,故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