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乐、唐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唐志林,彭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张乐,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唐志林,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彭裕新,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乐与被执行人唐志林、彭裕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志林、彭裕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志林、彭裕新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志林、彭裕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1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