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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恢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斌与徐新银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徐新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恢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新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斌与被执行人徐新银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19日作出的(1999)山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徐新银偿还郑斌货款23355元,负担诉讼费1948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徐新银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郑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徐新银向申请执行人郑斌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剩余部分自愿予以放弃。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山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