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磊、高媛、白明、王小林、郭喜宽、杨秀珍、石磊、王慧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磊,高媛,白明,王小林,郭喜宽,杨秀珍,石磊,王慧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63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雪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树秉,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磊,男,33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高媛,女,30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郭磊妻子。被告白明,男,48岁,汉族,个体,现住现住五原县。被告王小林,女,4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白明妻子。被告郭喜宽,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杨秀珍,女,54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郭喜宽的妻子。被告石磊,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王慧兰,女,46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石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诚担保公司诉被告郭磊、高媛、白明、王小林、郭喜宽、杨秀珍、石磊、王慧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诚担保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