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丽琴与仇月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琴,仇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244号申请执行人彭丽琴,女,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朱萍,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月文,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彭丽琴与仇月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仇月文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归还彭丽琴借款人民币1034000元,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5146元,并以人民币1034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年息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止;(二)、仇月文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彭丽琴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元;(三)、仇月文不履行第(一)、(二)项裁决的,彭丽琴对折价、拍卖或变卖仇月文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塔后街6号楼6号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彭丽琴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605元由仇月文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仇月文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塔后街6号楼6号房地产【不动产单元号:×××】及装修,成交后得款人民币751500元(其中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740063元,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成交价为人民币11437元),之后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71418.3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评估费人民币5500元),发还评估机构后续评估费人民币3360元,发还属于承租人的装修款人民币11437元,发还买受人先行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人民币165284.70元。对余款人民币577832.70元、以人民币1034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年息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仇月文名下的车辆有沪L×××××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被执行人仇月文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塔弄2号楼5号、3号楼6号、4号楼5号、19号、20号、5号楼2号、19号、常熟市塔后街1号楼13号、2号楼19号、26号、3号楼6号、15号、4号楼12号、14号、17号、6号楼2号、7号【不动产单元号分别为:×××】,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无处置权;发现被执行人仇月文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尚湖花园别墅35幢【不动产单元号:×××】房屋已被本院(2015)熟执字第01603号案件处置完毕,目前正在分配中。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其他房屋。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65918.3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77832.70元、以人民币1034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年息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车辆、无处置权的房屋、正在分配中的款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