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洪君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君,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422号原告:刘洪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君诉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洪君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