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嘉艺服装免烫工艺有限公司与曹华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嘉艺服装免烫工艺有限公司,曹华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2031号原告:温州嘉艺服装免烫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忠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勇,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华忠,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温州嘉艺服装免烫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华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6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2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经营服装水洗业务的企业。原告接受被告曹华忠的委托进行服装水洗加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1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曹华忠尚欠原告加工费16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凭证。该欠款凭证载明:今与温州嘉艺服装免烫工艺有限公司账已对,金额为164000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元正。被告曹华忠在欠款凭证下方签名确认,欠款凭证上有“曹爱珍”的签字。但欠款凭证没有载明付款期限。出具欠款凭证后,原告陆续收到加工费40000元。对剩余加工费124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均借故拖欠。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嘉艺服装免烫工艺有限公司加工费12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曹华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鸥人民陪审员 陈丐伍人民陪审员 陈久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燎铖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