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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81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新华与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华,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8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崔新华,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万第镇南崔格庄村***号。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埠南村。法定代表人:杨旭波,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新华与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车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