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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秦塬汽车租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秦塬汽车租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塬汽车租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北段三运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1008192-5。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咸阳秦塬汽车租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王某所欠咸阳秦塬汽车租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41720.44元,在其出于后前二年每年支付20000元,逾期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承担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本案执行费共计4400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4400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