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建群与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群,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812号原告:李建群,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林红,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李建群与林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群自愿撤回对林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群撤回对林红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建群负担。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