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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建群与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群,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812号原告:李建群,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林红,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李建群与林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群自愿撤回对林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群撤回对林红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建群负担。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