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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星海湾挪亚家居与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星海湾挪亚家居,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星海湾挪亚家居。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武萍,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革,系职员。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元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星海湾挪亚家居与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1902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元,执行费3530元。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其有的一处公建已被轮候查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