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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学文与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文,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余学文,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万锦新城*栋****号。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学文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9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於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