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傅国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傅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868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傅国权,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傅国权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傅国权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傅国权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傅国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国权外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