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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443号之一原告: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法定代表人:冯瑞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慕嘉,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长江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庞国忠。原告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4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16元,由原告常熟市森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