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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晓、孙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晓,孙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385号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法定代表人:管阳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宇,男,公司职工。被告:冯晓,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孙明辉,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晓、孙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