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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雨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88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雨,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雨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646号刑事判决。周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2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黄某某、张1、龚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徐2、忻某某的证言,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以及制作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周雨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7年1月9日晚,被告人周雨与徐某1(另案处理)等人至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XXX号北士大酒店内就餐、饮酒。当日21时许,周雨因琐事与酒店服务员发生口角,遂与徐某1等人共同殴打酒店工作人员黄某某、张1、龚某某等人,并打砸店内物品,致使多人受伤。被告人周雨被接报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外伤致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1因外伤致左额部头皮挫伤、左额面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龚某某因外伤致面部(左颧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该院认为,被告人周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周雨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雨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性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周雨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对周雨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周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琳炜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博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