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琴诉被告董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琴,董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523号原告:谢玉琴,女被告:董志辉,男原告谢玉琴诉被告董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