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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琴诉被告董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琴,董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523号原告:谢玉琴,女被告:董志辉,男原告谢玉琴诉被告董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璐 关注公众号“”